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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过户义务履行与违约金责任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利与被告刘某贞及其已故丈夫刘某明于2012年8月4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格、付款方式及过户等相关事宜。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入住该房屋。然而,在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时被告未通知原告办理产权过户。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并承担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尚欠部分房款,且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未能过户是因原告想节省税费。同时,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违约金。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银行业务凭证及各项费用收据等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入住该房屋。现房屋已登记于被告刘某贞个人名下,且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卖方应配合原告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因此,被告应履行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关于剩余房款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房款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因此,原告应在过户当日将剩余房款支付给被告。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合同一方擅自解除、拒绝履行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