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明辉(化名)、张慧敏(化名)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提起诉讼,主要诉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两原告办理位于昌盛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的权属证书登记手续,并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2、要求房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事实为,两原告与房产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公司位于昌盛市xx小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第十五条明确,房产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至产权登记机关。若因房产公司责任导致两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且两原告选择不退房,则房产公司需按已付购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两原告已支付购房款总计558720元(化名金额),但房产公司未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且房屋已于2016年10月1日前交付使用至今远超合同约定的办理权属登记期限,故提起诉讼。房产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或质证意见。两原告提交了包括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贷款结清证明、交房通知单、物业费及产权办理费收据在内的多项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原告李明辉、张慧敏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合法,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按时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而房产公司虽已交付房屋,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手续,也未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显属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房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即为两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同时,考虑到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两原告造成了不便和潜在的经济损失,房产公司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付购房款2%的违约金作为补偿。综上所述,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以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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