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买卖房屋中,卖方非法占有买方的财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30日,何某(甲方)与张某(乙方)以及淮安市旺淮房产信息服务部(见证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何某将坐落于淮安xx路x号x幢xx室,出售给张某,成交价为312000元(包含维修基金、管气),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首付定金10000元;2、分期付款于2010年12月1号前首付90000元(含定金10000元);3、剩余款222000元于银行贷款下来后付清。定于2010年12月1号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购房定金将在首付款时冲抵房款。还约定:如张某贷款额超出222000元的部分,何某在贷款到账时付给张某。被告愿把贷款账号及卡放在中介公司。同日,张某向何某支付首付款90000元。

2010年12月1日,何某、张某告及见证人董某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张某购被告经济开发区x路x号x幢xx室房屋,在中国银行贷款,贷款额为260000元,贷款下来后直接打入何某中国银行账号,其中222000元为被告所有,38000元为原告所有,中国银行贷款发放到账户后,由何某转给张某38000元。注:如贷款不足260000元,其中222000元归被告所有,剩余款归原告所有。该说明有何某、张某告及见证人董某的签字。

201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将贷款260000元打入何某的账户(账号:44×××64),何某在收取该款后未将约定的38000元支付给张某

【刘颖新律师评议】

何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约定,何某在收取银行260000元后应将属于张某的部分即38000元退还给张某,而何某拒不退还,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对张某要求何某退还38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张某主张何某支付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