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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房款可以用公司债权抵押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蔡先生、杨女士系夫妻。2006年4月,蔡先生、杨女士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无锡市永定巷xx xx房屋所有权,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

签订日期为2012年4月27日的房屋买卖协议载明,乙方xx公司购买甲方蔡先生、杨女士拥有的位于无锡市永定巷xx xx房屋,双方约定上述两套房产的交易价格为108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支付甲方房款108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房款后15天内办妥房产过户手续、买卖上述房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于房产过户手续办妥后2日内将上述房产交付给乙方。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违约者支付给对方房款的20%作为赔偿金等内容。落款处甲方有“蔡先生、杨女士”签名,乙方由xx公司加盖公章。同日,蔡先生出具收条:今收到xx公司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

杨女士申请对2012年4月27日房屋买卖协议中甲方“杨女士”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甲方的“杨女士”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经质证,xx公司、蔡先生、杨女士对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杨女士同意蔡先生代其签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收条、鉴定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虽然蔡先生出具了已收到购房款108万元的收条,但蔡先生认为其实际仅收到格林公司以本票支付的27万元,余款由xx公司与xx达公司进行结算。xx公司认为81万元余款系通过xx公司、xx公司、蔡先生方三方轧账的形式、以xx公司与xx公司的债权债务冲抵,对此xx公司未提供证据,且xx公司亦否认有三方轧账冲抵房款的事实,故认定xx公司仅支付购房款27万元。综上,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上“杨女士”的签名经鉴定虽非杨女士本人所签,但审理中其本人确认并同意蔡先生代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故认定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该房屋买卖协议,应予准许,蔡先生应将其收到的购房款返还给xx公司。协议中约定蔡先生、杨女士收到xx公司支付的房款后15天内办妥房产过户手续,现xx公司尚未付清全部房款,对其要求蔡先生、杨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