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买卖之后为过户,但翻建后所有权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三、朱女士系夫妻关系;朱美丽、林大长期共同生活,于2009年2月2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又于2009年2月24日协议离婚。

2000年10月24日,张仁喜与朱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乙方(张三)是甲方(朱美丽)的二姐夫,位于清河区城北xx村xx号座北朝南两间、座南朝北两间均系砖木结构平房,共计30平方左右,东西有院墙大门朝北。上述房产系甲方夫妻所有,甲方丈夫名叫林大,现甲方夫妻共同商定同意将该房产卖给乙方,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达成协议上述房子售价为15000元整。四、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立刻付款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必须打收据给乙方为凭。甲方并无权干涉乙方对该房的处理权。五、甲方回福建后,必须立即将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寄给乙方。六、该房产权证暂不过户,如果将来过户,过户的手续费用都由乙方支付。”2000年10月25日,原告张仁喜将该协议中约定的15000元购房款交付被告朱美丽、林大。朱美丽、林大依约将房屋交付张三。

《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后,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12月12日,张三以朱美丽的名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买卖协议书》指向的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后的房屋后编号为富强村五区xxx号。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张三、朱女士、被告朱美丽的当庭陈述为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张三与被告朱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三依据该协议形成对xxxx号房屋的占有。根据《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约定,朱美丽、林负有将约定的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张三以朱美丽的名义领取了规划许可证,虽然朱美丽系形式上的权利人,但因其已通过合同的方式出售了该房屋,故张三系翻建房屋真正的权利人。张三翻建该房屋的行为,致使原房屋消灭,原房屋的物权随之消灭,朱美丽、林依据《房屋买卖协议书》产生的变更产权登记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张三的翻建行为同时致使新房屋(富强村五区147号)产生,张三因合法建造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张三、朱女士夫妻关系,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富强村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张三和朱女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