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签订合同不交房款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周一与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周二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周二系周一与孙女士儿子。周一与孙女于1999年11月20日与淮安市xx公司签订《淮安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淮安市x区xx路112-11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86.6平方米。周一、孙女士、周二、周女士于2011年7月1日与周一、孙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二和周女士购买上述房屋中的27.3平方米,房屋价款为5万元;周一、孙女士、周二、周女士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二、周女士购买上述房屋中的59.3平方米,房屋价款为15万元。周一、孙女士按约定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上述房屋房屋交付给周二、周女士使用,并于2012年7月24日将房屋过户登记给周二、周女士。周二、周女士至今未支付房款。
上述事实,由房屋买卖契约、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房屋买卖合同、淮安市房屋登记申请书、房产证复印件,予以确认。
【刘颖新律师评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周一、孙女士与周二、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协议签订后,周一、孙女士依约履行将房屋过户给周二、周女士的义务,该合同已经成立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周二、周女士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房款。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房款时间,周一、孙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两周二、周女士催要购房款,原告主张周二、周女士未支付房款构成违约,不予支持。周一、孙女士可要求周二、周女士依约支付房款,若周二、周女士未及时支付,可要求周二、周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因双方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双方签订的合同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对周一、孙女士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