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押金应当退还不退还这样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1日张三经李四介绍将张三所有的坐落于昌吉市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出售给徐某,张三为卖方,李四为居间方,徐某为买方,三方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房价720,000元。在该合同中约定:因房屋未交接,张三向李四支付交接押金10,000元,待房屋交接清楚后,全数退还张三。签订合同当日,购房人徐某向张三支付定金20,000元,张三以此款中的10,000元交于李四作为押金,李四向张三出具收款收据。2022年5月18日张三已将房屋交付徐某,但李四至今未退还张三押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李四作为居间方依合同约定收取张三交接房屋押金10,000元。现张三已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徐某,故李四应向张三退还该押金。对张三主张李四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三要求李四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应自交房后,张三提交证据证实在2022年5月18日前交付,自此计息,按年利率3.45%计算,即302元(10,000×3.45%÷365×319天),并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