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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办理房产过户如何是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某控股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x号房屋)出卖给陈某。某与陈某经某房地产经纪部居间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某将xxx号房屋以200万元的总成交价出售给某。合同签订后,某按约向陈某支付了190万元的购房款,陈某将该房屋交付给某,由某占有居住至今。2023年,xxx号房屋具备产权证书办理条件,但xxx号房屋涉及陈某前妻某权益陈某拒不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某名下。遂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某与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在此之前,谢某与陈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撤销有关陈某将xxx号房屋腾退给某的内容,过户障碍已经消除,现某要求陈某、某控股公司协助某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号房屋登记至陈某名下及陈某协助某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某名下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需要指出的是,双方合同约定某应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当日向陈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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