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时产生的借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祈福服务部系经营房产信息咨询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7月3日,经祈福服务部提供居间服务,刘某、高某韩某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高某梅将其坐落于桓台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出卖给案外人韩某芳。签订合同时,买方韩某芳支付给卖方刘某、高某梅购房定金100000元。2018年7月4日,祈福服务部支付给卖方刘某、高某梅首付款40000元,8月27日,祈福服务部又支付给卖方刘某、高某梅购房款20000元。后因案外人资金紧张及贷款业务受阻,三方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解除房产买卖协议和解协议书,扣除案外人韩某芳应支付的违约金40000元,余款120000元由卖方刘某、高某梅分别支付给祈福服务部和买方韩某芳。其中,刘某、高某梅应支付祈福服务部40000元。同日,刘某、高某梅为祈福服务部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荆某(370321197204某某某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注)1.此借款以现金形式支付;2.该款于2022年底前付清,若逾期按总额月息15%支付违约金。3.若形成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刘某(370321197611某某某某)高某梅(370321197511某某某某)2019年10月28日证明人牛某。”2020年9月6日,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祈福服务部经营者荆某2000元。2021年2月6日,高某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荆某2000元。余款36000元,经多次催要拒付。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刘某、高某梅基于房屋买卖协议为祈福服务部出具借条,认可欠祈福服务部债权40000元,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刘某、高某梅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仍欠祈福服务部36000元,构成违约,故对祈福服务部要求刘某、高某梅偿还欠款36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借条中,双方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月息15%,但祈福服务部以年息18%主张违约金,该主张不超出法律的规定,故对祈福服务部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祈福服务部要求刘某、高某梅承担保单保函费、保全申请费的主张,因双方有约定,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