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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约定不收取中介费后向另一方收取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4日,经X房产中介介绍,与张三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有:1张三承租李四的案涉房产,租金为39500元/年。2.佣金为租金的10%,系3950元,于订立合同后7日内偿付等。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居间合同》之前或同时,x房屋中介另行与李四约定,x房产中介免除了李四支付佣金义务。同时,x房产中介支付给李四尧房租500元(已支付)。张三入住该租赁房产后,2024年2月2日,x房产中介要求张三偿付包括李四应付佣金在内的全部佣金3000元,张三拒绝。微信聊天过程中,x房产中介确认张三应付的佣金为1000元。该款至今未付。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书面的中介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但是,整个中介过程中,关于佣金的支付,存在着诸多与书面的中介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口头约定。由此表明双方履行的并不是书面中介合同中关于佣金的约定,而是口头的佣金约定。争议焦点是张三是否应当支付应由被李四支付的佣金。首先,针对李四而言,其支付佣金的义务,x房屋中介已经予以免除。其次,x房屋中介在要求被告曾凤仙支付应由李四支付的佣金时,隐瞒了x房屋中介已经免除李四支付佣金义务的事实。再次,张三拒绝了x房屋中介的该项要求。故,张三此项义务张三未偿付的佣金1000元,应当支付。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