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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第三人第三人转租给别人如何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5日,郭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租赁协议1份,约定:张先生将其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2.79平方米)、南禅寺116-17房屋出租给王岩,出租日期2010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租金1年6万元整,一年一次付清。王先生经过富兴同意后于2011年5月将房屋转租给俞先生,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11月2日,俞先生与依签订店铺租赁合同1份,约定:俞先生将房屋出租给依经营,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每年租金为4.5万元。张先生与王先生在讼争房屋租赁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该合同签订后,依实际使用房屋至今。张先生表示:其于2011年12月看到房屋不是俞先生在租赁使用,是依在使用,其就拿了房产证和其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协议告诉依,其把店铺先承租给王先生,后转租给俞先生,租期到2012年5月15日,到期后要归还店铺。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张先生系房屋所有权人,其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12年5月15日,后王先生经过张先生同意将讼争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俞先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先生就讼争房屋的租赁期限并无特别约定,故租赁期限仍至2012年5月15日止。现张先生要求承租人王先生支付逾期房屋使用费,要求王先生、俞先生、依迁出讼争房屋并返还给张先生,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