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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前卖方加钱该怎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葛某与廖某系同事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廖某将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葛某,待过户条件成熟时,廖某应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葛某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廖某也将房屋交付给葛某。然而,2020年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廖某名下后,廖某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至葛某名下,要求葛某加钱才能过户。因此,葛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时要求廖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葛某与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葛某主张廖某配合其房屋所有权过户,现葛某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廖某,廖某应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葛某。葛某主张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且涉案房屋系回迁安置房屋,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葛某要求廖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恰当。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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