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涨价卖方后悔要涨价怎么办,补充协议的效力又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日,郑某与邓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某将东城区X号房屋以200万元出售给邓某,其中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所含家具、家电等作价为100万元。同日,双方还与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了购房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物业交割、产权过户等事项。邓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和部分购房款,郑某交付了房屋。2023年6月28日,郑某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拒绝协助邓某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并要求额外支付100万元购房款,双方产生争议。邓某提起诉讼,郑某请求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表示将通过民间借贷方式筹齐剩余购房款。郑某提交了关于X号房屋在2017年和2024年同区域销售价格的证据,但邓某和某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郑某已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知晓邓某的员工身份,且相关法规未禁止此类交易,X号房屋成交价也未显著低于市场价。因此,郑某关于合同无效或显失公平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邓某承诺支付剩余购房款,且无阻碍继续履行之情形,郑某应配合办理过户,邓某亦应履行支付义务。关于郑某称邓某未支付剩余购房款系违约,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剩余购房款应在郑某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郑某实际通知邓某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日期是2023年6月28日,故邓某在此之前未足额给付购房款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郑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拒绝邓某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办理过户的请求,并擅自提高房屋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邓某已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仅延迟取得处分权能,故《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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