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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物权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路某与张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2、二子张某3;张某4系张某1父亲,黄某系张某1母亲,张某2早于张某1去世,张某4晚于张某1去世。位路某村院落内房屋系路某、张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某1去世后,张某4去世前,张某4、黄某、路某、张某3达成《遗产分割继承协议书》,载明“甲方:张某4……黄某……,乙方:路某……张某3……乙方与张某1系夫妻关系,张某1于2021年7月2日因病去世,乙方与张某1夫妻原有坐落路某村房屋及院落(院落四至为:东至东山坡,南至张某,西至西山坡,北至卜某,房屋为正房四间,正房厨房一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现因张某1去世,甲方年岁已高,就上述宅院内房产的继承及分配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自愿放弃对坐落路某村房屋及院落(院落四至为:东至东山坡,南至张某,西至西山坡,北至卜某,房屋为正房四间,正房厨房一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的继承权,同意上述房屋及院落由乙方继承,归乙方享有……”。

2023年3月18日,甲方路某与乙方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路某将坐落在某村房屋西边两间正房及三间西厢房出售给黎某,黎某给付路某1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路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黎某付房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现金”。黎某户口簿显示其服务处所为某村,职业为粮农。×规(昌民)建字×号《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个人):张某1……批准建房面积:正房5间,长16.5米,宽5.98米,建筑面积98.67平方米”。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位路某村院落内房屋原系路某、张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某1去世后,继承人就房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路某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以上的份额。黎某、路某均系某村村民,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虽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故黎某请求确认黎某与路某于2023年3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的请求,是正当的,合法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颖新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