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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房屋,其中一方权利人不同意时能否出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曹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已去世,育有五个子女,即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名下有一套房屋,现由其五个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占有20%的份额。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5称曾协商一起将房屋出售,但郭某4不同意而未成功售出,就此产生纠纷。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房产由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按份共有,现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5要求分割,郭某4一人以在京无其他住房,无法解决户口落户为由不同意分割,于法无据,本院对案涉房屋应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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