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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挂房”引发的房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概述:
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妻子为获取贷款,擅自将房产“借名挂房”至钟氏夫妇名下,并约定两年后过户回原产权人。然而,两年后钟氏夫妇却将房产设定抵押,导致无法过户。林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房产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借名挂房”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本案中,钟氏夫妇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也未占有使用房产,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房产已被抵押,恢复登记存在障碍。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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