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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出售共有房产: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的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例概述:
王先生与赵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后,赵女士在未告知王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方,并完成了过户手续。王先生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两个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赵女士作为无权处分人,其出售共有房产的行为虽属无权处分,但买受人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能取得房产所有权。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买受人是否知晓房产为共有、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已完成过户等因素。同时,王先生可基于物权请求权向赵女士主张损害赔偿。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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