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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交易迷雾:产权过户的波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概述:

张某在某区拥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后与李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以较低价格出售给李某。然而,在房屋交付并入住多年后,张某迟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有效并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及产权过户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法有效。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协议有效。张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在拆迁安置房交易中,购房人需特别注意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购房人应及时催促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