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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需满足法定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前,交房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将交房条件更改为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案商品房在2018年5月23日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8月29日完成消防验收备案,10月24日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李先生于次日收房。李先生起诉要求房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标准是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法定标准,双方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因此,房产开发公司也应当支付2018年8月31日至10月2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典型意义

在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审批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购房人在验收商品房时,除关注建筑质量问题外,还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若开发商未出示,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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