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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遇房主离世,购房者权益如何保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概述

今年年初,李女士从张老先生处购得一套房产,双方正式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李女士已按合同规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在接收钥匙后立即对房屋进行了精心装修,随后入住。原定的房屋过户登记日期临近时,不幸的是张老先生突然因病离世。张老先生的配偶及父母均已过世,其唯一的直系亲属、即独生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小姐继承了这一遗产。李女士迅速联系张小姐,希望她能协助完成过户手续,却遭到对方以不知情为由的拒绝。面对困境,李女士不得不将张小姐诉至法庭,寻求法律帮助。

刘颖新律师评析

1. 《房产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在此案例中,张老先生与李女士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时便已生效,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李女士需按时支付购房款,而张老先生则应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以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2. 李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张小姐协助过户?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小姐作为张老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承担被继承人基于生前合同所负有的义务。因此,张小姐在继承案涉房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张老先生与李女士所签《房产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义务。据此,李女士完全有权要求张小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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