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在购房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前,开发商有权不交付商品房。刘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房产开发公司拒绝交房。刘先生随后起诉要求房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明确约定,购房人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发商有权不交房。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不得交付房屋。刘先生作为购房人应在办理收房手续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房产开发公司有权拒绝交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当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与房屋买卖虽属不同法律关系,但该资金关乎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正常使用,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利和公共利益。本案中合同条款具有合理性。购房人未按约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有权根据合同拒绝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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