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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那些事儿—— 遇到“户口钉子户”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姜某与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某购买徐某的房屋,徐某应在2017年年底前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徐某自身原因未如期将户口迁出的,应当向姜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姜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7年6月,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姜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21年9月,徐某的户口才从涉案房屋迁出。姜某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迟延办理户口迁出的违约金1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徐某应当在2017年12月迁出涉案房屋的户口,但徐某未按时迁出,姜某要求徐某给付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徐某应当支付姜某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0万元。

在二手房房屋买卖中,若卖房人和买房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房人有迁出房屋原有户口的义务而未能按时迁出的,卖房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买房人因卖房人未按合同约定迁出房屋原有户口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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