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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买实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徐某因急需用钱向顾某借款,顾某同意向徐某借款10万元,徐某向顾某写了一张10万元借条,顾某向徐某转账10万元。之后,徐某又向顾某借款,双方协商:徐某向顾某借款320万(包括前述借款10万元在内),借期三年,第一年利息为18%,第二、第三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利息加年底另付10万。且顾某提出以徐某名下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具体操作如下: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顾某名下,待徐某还清借款,顾某再将案涉房屋过户回徐某名下(借期三年,过户费全部自己买单)。于是,在2019年4月9日顾某将第二笔20万元借款打入徐某账户之后,徐某、顾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9年5月,徐某、顾某至上海市松江区动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7月22日,徐某实际收到顾某的转账款项289万元,房屋仍由徐某一家居住使用。

现徐某认为,其与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其向顾某借款做担保,徐某并无出售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了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过户等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顾某应当将案涉房屋返还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顾某协助徐某办理过户手续,将上海市松江区房屋过户至徐某名下。

顾某辩称,双方之间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徐某自愿将房屋过户至顾某名下进行担保,符合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已过户至顾某名下,徐某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合同是否无效,由法院依法认定。

审理中,被告确认原告清偿债务后,同意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原、被告确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原告以涉案房屋为其向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当事人关于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应予支持。涉案房屋已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在原告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请求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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