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闹纠纷 原被告定金认定起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商品房预约合同闹纠纷 原被告定金认定起争议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拟认购某置业公司一套商品房,签订协议当日,王某某支付了5000元。2日后,王某某支付该商品房首付款,某置业公司出具了收据。之后,王某某认为《认购协议书》上写的商品房总价款,比某置业公司业务员所说的优惠价格多了10000元,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购买。王某某在与某置业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某认为,自己在签订协议当日所支付的5000元,就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且某置业公司签约计划书中写的“首付******-5000元(定金)”以及其出具的收据,足以证明定金是5000元的事实。
被告某置业公司认为,根据《认购协议书》中约定:“……自愿支付定金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认购……”王某某所交的首付款中应包含合同约定的60000元定金。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实际交付的定金是5000元。双方在《认购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购房款具有定金性质或转化为定金,被告某置业公司在向原告王某某所开具的收据上亦备注为“首付款”,因此,其提出的实际支付60000元定金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