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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购房”真贷款,法律亮剑斩乱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长沙市房产销售行情低迷时期,被告经介绍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旨在通过购房方式获取银行按揭贷款资金返还,但实际并未支付首付款及其他应缴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收到了银行贷款,但被告未偿还任何贷款,全部由原告代为清偿。最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配合撤销网签备案及偿还垫付款项。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揭示了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不正当操作——“假购房”真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的真实意图并非购房,而是利用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考虑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还深入剖析了被告的真实目的。确认合同无效后,法院进一步判决被告配合撤销网签备案并偿还原告的垫付款项,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