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暖不能用,合同无约定,责任谁来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曹先生等业主向开发商购买某楼盘住宅,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提供某知名品牌或同等品牌地暖。业主收房后发现地暖无法正常制热,部分地暖设备甚至出现管件爆裂、漏水等情况,开发商多次维修后仍有设备无法工作。据维修人员排查检测告知,开发商所采购的地暖设备外机并不具备防冻保护功能,设备外机铭牌中注明“仅适用于安装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室内”,实际上却被统一安装在室外设备平台上,遭受雨水霜冻损害导致各户的机器故障频发无法复原。
曹先生等业主多次向开发商主张维权,但未能解决问题,遂诉至法院,以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每户业主的经济损失2万元,合计76万元。
开发商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某知名品牌地暖,业主收房时也未提出异议,地暖设备损坏系遇到极寒天气的不可抗力造成,与开发商无关。
【刘颖新律师评析】
开发商作为案涉地暖设备的提供方和安装义务人,在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过程中,未及时就设备型号、安装方式等重要事项向购房者予以说明、告知和提醒,对设备安装的潜在风险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地暖无法正常使用的后果。在地暖设备发生问题后,开发商未通过合理方式尽快予以解决,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影响购房者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致使购房者的合同目的部分无法实现。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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