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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费用,房屋买卖中玩“跳单”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第三人邓某(出卖人)将上海市奉贤区一处房产全权委托给了原告。2022年7月1号,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买家)发送了该房产的相关资料。当天,经双方认真看房和协商,原、被告和邓某就房屋的价格、交易方式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7月2日,原、被告和邓某约好去开发商处洽谈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邓某的账号,待原告工作人员赶到时,被告告知其不想买,邓某亦表示不再出售。
7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发现李某居住在案涉房屋内,询问邓某时,邓某回复系朋友家人住在里面,否认私下与李某进行房屋交易。
原告因追要中介费未果,前后分别将邓某、李某起诉至法院,分别要求邓某、李某各支付原告中介费2.6万元。
在涉邓某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确认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带被告前往涉案房屋看房,以及绕开原告将房屋出售给李某等事实。原告与邓某在法庭主持之下达成调解,由邓某支付原告中介费2.6万元。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日,李某与邓某绕开原告私下就案涉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因案涉房屋系邓某向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还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在开发商处进行交易。
2022年7月2日,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记载为“不动产*购房款”,金额为2574533元。
2022年7月11日,被告与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为2574533元,完成更名。
2022年7月12日,李某取得案涉房屋产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析】
“跳单”,也叫“跳中介”,是指买卖双方或一方在与中介签署委托等协议、中介按协议提供服务后,买卖双方或一方为逃避支付中介费用,跳过中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在二手房交易和租房过程中,“跳单”现象频发,其原因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利益驱动,也有中介行业的不规范,是一种严重的违背诚实信用的现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获得中介服务后,不经中介同意,擅自另行签订合同的,应向其支付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是民法新增加的规定,它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无效,即便中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跳单”是一种违约,但当事人使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源或者服务,即使绕过了中介机构另行签订合同,中介机构仍然可以向委托方主张相关权益。
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跳单”看似省掉一笔中介费,实则增加交易风险,最终还要为违反诚信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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