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八年后遇拆迁“主张买家未付全购房款”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安某曾系同事关系。2015年4月15日,张某同妻子邱某与安某签订《转让套房契约》,由王某作为证人执笔,双方约定张某同意将套房一套出让予安某,套房契价人民币158000元,该套房总建筑面积109.44平方米。安某在合同签订当日通过现金给付方式支付给张某60000元后,双方就在契约书上签字,次日安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余款98000元给张某。次月,张某将房屋交付给安某,并由安某占有至今。期间安某对外出租房屋,所得和水电费均由其收取和支出。
2023年因房屋遇拆迁,政府补偿安某两套房子。张某向安某主张增补售房款未果后将安某诉至法院,称安某未向其支付购房款60000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安某提出双方签订的《转让套房契约》中明确约定,自立转让之日起任凭承让人营业,其契价当日付清,不欠分文,以及提供的执笔人王某的证言可证明60000元购房款其已在签订合同当日现金支付。根据交易习惯,自然人买卖房屋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当日会由买受方支付部分购房款再交付房屋,出卖方也会对支付部分购房款提出要求。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签订《转让套房契约》时处于出租状态,签完合同后进行了交付,次月转由安某收取房屋租金。本案虽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但张某在契约签订后,即将房屋和相关权利证明交付给安某,且又由安某收取租金8年有余,案涉房屋拆迁补偿亦由相关部门直接支付给安某,而张某在此期间从未主张权利,与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有悖。张某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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