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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多年未过户,卖方拒绝协助引纠纷
【基本案情】
万某系万xx与徐某(已故)之子,管某系狄某与孙某(已故)之女,丁某系管某之夫,丁xx系管某与丁某之女。被告狄某于1996年从原xx市法院分得一套房改房,1999年4月该房开始拆除重建,2000年初狄某因该房拆迁始获得本案诉争房屋。2000年7月5日,原告万xx、万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狄某名下的坐落在原xx镇东方红东路刑警大队X幢X室和车库出卖给原告。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0.8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生效后由原告先付定金1万元,被告交付老产权证时再付9万元,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8千元。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丁某代狄某收到万某购房定金1万元,并出具收条一份。 2000年8月22日,被告管某、丁某代被告狄某收到原告万某购房款9万元,同日,管某出具10万元收条一份(包括2000年7月5日丁某收到的1万元),丁某将诉争房屋的老房产证及钥匙交付原告。原告自此对诉争房屋装修、入住,并居住至今。
2012年11月2日,案外人丁xx出具收条一份,以办新证为由从原告万xx、万某处借走诉争房屋老产权证,之后为被告狄某办理了新房产证。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为此,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相关经济损失1289.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丁某、管某、狄某就原告万xx、万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狄某的签名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因狄某始终拒绝出庭提供笔迹样本,加之丁某、管某阻止法院直接接触狄某以查明本案事实,法院对被告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被告狄某之妻于农历2000年正月初二去世。原告万xx之妻徐某在诉讼过程中于2013年5月28日去世。狄某在诉争房屋出卖前至诉讼发生时一直与被告丁某、管某共同生活。
【刘颖新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丁某和管某2000年就收到原告万xx、万某的10万元购房款,并且向原告交付了讼争房屋的钥匙和老产权证,原告占有该房屋后装修并使用至今,三被告一直未提出异议。关于三被告认为被告狄某对房屋出卖一事不知情的辩解,证人夏某、邹某证实,狄某在房屋出卖后多次来xx时谈及房屋出卖事宜,对房屋出卖的事实和价格等完全知晓。狄某在讼争房屋出卖之前即与丁某和管某共同生活至今,三被告的辩解完全违背客观事实,且与常理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按约交付了价款,被告也交付了房屋,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房屋买卖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讼争房屋过户条件成就后,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有悖诚信,显属无理,应负此次纠纷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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