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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履约与违约的纷争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1日,xx公司(甲方)与洪某(乙方)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就洪某购买xx公司开发建设的xx商业广场一、二层商铺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001号《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一层商业用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3143.0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万元 (已包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价格),总金额62 860 400元;乙方应在2013年8月18日前支付56 574 360元,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6 286 040元;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14日;甲方逾期交房,自交房时间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0天内,按每天314 302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30天后,甲方按购房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002号《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二层商业用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3601.2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9869元(已包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价格),总金额35 541 130元;乙方应在2013年8月18日前支付31 987 017元,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3 554 113元;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与001号合同约定相同。同日,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份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洪某按照xx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载明的收款账户,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xx公司汇款 56 574 360元和22 825 640元,同时还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汇款1900万元,共计汇款9840万元。xx公司向洪某出具十张收据,每张金额984万元,共计9840万元。2013年8月26日、9月18日,张某向洪某各汇款368万元。
2011年10月28日,xx商业广场竣工验收。2013年6月2日,xx公司与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邦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xx商业广场一、二层商铺出租给力邦公司,租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33年5月31日止。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一) 双方当事人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但xx商业广场已于2011年10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案涉房产于双方签约前也整体出租给力邦公司,且洪某明知上述情况。在已经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却将交房时间约定为2013年12月14日,有违常理。(二)从xx公司提交的 2010年4月9日其与案外人张某1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看,双方约定的xx商业广场第四层商铺的买卖价格为每平方米40 936.06元,而案涉一层、二层房产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万元及9869元,明显低于xx公司与案外人约定的价格。 (三)洪某按约应在2014年1月20日前,分两期支付全部房价款,但其在签约当日就分别向xx公司汇款56 574 360元和22 825 640元,同时还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汇款1900万元(共计9840万元),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这与正常买房人的付款习惯不符。xx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给洪某的是十张收据而非购房发票,此亦违背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四)在洪某与xx公司无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13年8月26日、9月18日向洪某各汇款368万元。对该款项,xx公司认为其与洪某之间实际的借款金额是8000万元,月息4.6%,每月利息即368万元。洪某则认为736万元是xx公司给洪某的销售返点,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上述一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故应认定双方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双方之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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