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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面积误差引发纠纷:王某与甲公司的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12.91平方米。然而,交房时经测量房屋建筑面积为225.4平方米,面积差值为12.49平方米,且套内面积反而有所减少。甲公司遂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房款差额。法院经审理后,基于公平原则作出判决。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中常见的建筑面积误差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在本案中,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建筑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但未对套内建筑面积误差作出约定。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买受人仅需补足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超出部分由开发商承担。这一判决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适用法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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