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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姚某诉某房地产公司:以房抵债协议中的产权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概述:
周某某、姚某系某集团职工,包头某房地产公司系该集团子公司。公司向职工集资借款后,以房抵债形式偿还债务。然而,房地产公司又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刘某,引发产权归属争议。周某某、姚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以房抵债协议中的产权归属问题,关键在于判断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房抵债协议作为无名合同,其性质及效力应参照有名合同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本案中,周某某、姚某与房地产公司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原债权,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即新旧债务并存。在房地产公司未履行新债务的情况下,周某某、姚某有权要求恢复旧债的履行,即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偿还债务或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适用法律: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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