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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处分共有财产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曾某与刘某婚后生育一子曾某1。2012年2月,曾某购买房屋一套。此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刘某于2014年9月死亡。刘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2018年10月,曾某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书写声明,将涉案房屋赠与案外人郭某。曾某1以曾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曾某与郭某之间的赠与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赠与标的物,应当属于赠与人所有或者赠与人有权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涉案房屋系曾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去世后,属于其所有的遗产并未处分,故该房屋由曾某1与曾某共同共有。曾某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与他人共有的房屋赠与郭某,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侵犯了曾某1的财产所有权,故曾某1有权追回。郭某明知该房屋非曾某的个人财产而接受,且该房屋并未进行实际转让,故曾某与郭某之间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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