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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一房多卖”,遇此情形购房者应当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与房东王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李先生意外得知王女士已将该房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了另一买家赵某,并已完成过户。李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签订顺序、付款比例、是否办理网签备案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李先生虽先签订合同,但未完成过户,而赵某已完成过户,成为法律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李先生可依据购房合同向王女士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差价损失、违约金等。

律师提醒:购房时应要求房东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已出售等情形,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