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阴阳合同”购房,风险难以防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先生为节省税费,与卖家陈女士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一份是真实交易价格的“阳合同”,用于备案;另一份是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阴合同”,用于缴税。后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刘先生发现“阴合同”在维权时难以作为有效证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阴阳合同”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刘先生在维权时因“阴合同”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而陷入困境。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坚持诚信原则,依法纳税,避免签订“阴阳合同”。同时,税务机关也有权对明显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