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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转让后发生拆迁,出让人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转让的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购买了位于柿园新区X号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章某法非柿园村村民。2009年4月21日,李某与章某法签订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将涉案宅基地及楼房转让给章某法,协议第六条约定,如遇国家、政府及行政公用事业征用、征收,搬迁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无偿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足额补偿款及房屋。次日,章某法向李某支付转让款,李某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付章某法,剩余3万元因未办理过户章某法未予支付。此后章某法长期居住并对房屋进行改建。2013年,涉案房屋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章某法与柿园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中原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现李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中原区政府与章某法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并请求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析】

李某与章某法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李某要求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是在章某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提起的。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李某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章某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李某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