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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盖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非D村村民。2002年4月29日,李某(甲方)与黄某(乙方)签订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约定甲方将D村自建楼房划出90平方米给乙方作偿还借款。2007年D村的房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2008年5月18日,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某抵给黄某的房屋进行了审核。后建设指挥部与黄某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在S区域内进行安置,由甲方发给乙方搬家费和过渡费等。因县政府发现黄某和李某有违规行为,2012年8月20日,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拆迁时,乙方将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出售给第三方,并要求甲方与第三方黄某签订了原拆迁协议。现乙方同意自行解除与第三方的买卖关系。协议签订后,李某与黄某至今未解除《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2013年11月15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对李某进行了安置还房。黄某起诉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属于宅基地上盖房屋,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黄某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黄某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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