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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腾退补偿的纠纷与分配

 

基本案情】

XX(已故)与张XX(已故)系夫妻关系,二人之子女有:长女东某1,次女东某2,三女东y,长子东某4,次子东某3。东y因病于2018年死亡,刘某系东y之子,东y之配偶刘甲、之女儿也均早于东y死亡,东y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朝集建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案涉土地使用者为东XX,用地面积223平方米,使用面积142平方米。

20161228日,东某1、东某2、东y、东某4、东某3签署了《家庭协议》一份,上记载有(部分):现遇案涉土地改造住宅拆迁腾退项目,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决定由东某4办理一切腾退事宜,补偿款存折做在东某4名下。20161230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腾退人、甲方)与“(东XX已故)东某4”(作为被腾退人、乙方)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主要载明有:乙方原房屋地址案涉地,身份证号×××;乙方居住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16.77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补偿款2769464.4元,其中包括:被腾退房屋的评估价1763899元,院落配合奖100000元,按期交房奖30000元,未超占奖励费216770元,一次搬家补助费4335.4元,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异地购房综合补助费650310元,其他补助费4150元(分体空调移机费4000元、危电改造费150元)。2017124日,东某4领取了补偿款项共计2769464.4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争议焦点为东XX、张XX的遗产范围以及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被腾退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于东XX、张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有房屋均形成于该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东某4的翻建行为不影响原有房屋权利归属,故原案涉土地内房屋腾退补偿款应认定为东XX、张XX夫妻共同财产。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上述财产应当在东XX、张XX之间平均分割。

XX生前未立遗嘱,对其享有的一半房屋对应的补偿款,应当由张XX和五个子女分割继承,即由东某1,东某2、东y、东某4、东某3与张XX平均分割。东y死亡后,其应继承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刘某转继承。

根据《遗嘱》、证人证言本院认定,张XX所立遗嘱系有效的代书遗嘱。东某1、东某2、东某3、刘某虽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但未举证,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张XX享有权利的一半房屋对应的补偿款,及其从东XX处继承的部分,按照其遗嘱应当由东某4继承。

具体的数额,由本院根据调取的腾退协议书及本次腾退所依据的政策进行认定,对东XX的遗产范围应为71平方米对应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棚户区改造奖、棚改房屋补贴、未超占奖励费、一次搬家补助费、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补助费以及原有份额对应的区位补偿价进行核算和分割。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