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父卖子房,依优势证据和生活经验,认定有权代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父卖子房,依优势证据和生活经验,认定有权代理

 

基本案情】

韩某、韩某父、孙某三人于2010年在当地派出所辖区共同居住,办理过暂住证明,并曾在当地合意买卖房屋。韩某父银行账户期间多次支取大额款项。韩某期间在账户存入大额款项。韩某外出工作前,与父母一直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韩某外出工作后,与父母联系密切,交流正常。韩某在审理期间坚持称期间一直在外地工作,父子关系不好,长时间不联系主张与查明客观事实相矛盾,且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出卖房屋系日常生活中重大处分事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韩某父决定处分涉案房屋以及决定房屋出卖方式与价格等,与家庭成员必定经过一个协商过程,韩某作为家里未婚成年人、共同生活一方,对于父亲出卖自己名下房屋意图和行为应当知悉。

韩某父在出售涉案房屋前曾贴过出售广告,韩某父家因韩某参加工作而宴请宾客,宴客时韩某在家,当时出售广告已张贴出来。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结合韩某曾委托韩某父代办、代取房屋所有权证行为看,韩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坚持的父亲背着自己将涉案房屋出售,本人并不知情的主张显然不符常理,且无相关证据证明。韩某对在自己账户卖房收款同日出现的同等数额重大收支情况,韩某、韩某父庭审中仅辩解两笔款项没有关系,并未作出合理解释。

崔某购买涉案房屋时主观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至韩某提起诉讼时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达4年之久。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和日常经验,可认定韩某当时对韩某父与崔某买卖涉案房屋情况是知情和认可的,并以自己行为对房屋买卖作出了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权代理的法律要件,韩某父对涉案房屋是有权代理韩某进行处分的,韩某应对代理人韩某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