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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财产设置抵押,一般应无效

 

基本案情】

2001年,郭某父以其与7岁儿子郭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船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郭某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设定担保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具备为未成年人利益这一前提条件。案涉财产属郭某父子共同所有,因签订合同时郭某未成年,郭某父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代郭某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得损害郭某利益。现郭某父将涉案房产为他人借款设定抵押行为增加了郭某财产被处置风险,损害了未成年人郭某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

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但因郭某已成年,其对父亲无权处分行为未予追认,故应认定郭某父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产权证上明确载明郭某系共同共有人,银行对郭某父无权处分行为事实理应知晓。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放贷机构,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房产抵押时应履行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其并未履行相应义务,存在过失,非善意第三人,其关于基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