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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轻微变更,购房者能否解约
【基本案情】
孙某买房时,合同约定房屋为装修交付,房地产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否则孙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该户型房屋主卧室空间较小,且窗户的面积较小,房地产公司在装修时拆除了该户型房屋主卧室和阳台的间隔。竣工验收后,孙某拒绝接收房屋,并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房地产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对个别设计作出轻微变动,不影响安全,且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房地产公司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判决驳回孙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并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重大更改,孙某无证据证明变动影响其居住安全,不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情形。如孙某坚持不同意房地产公司作出上述变动,可要求恢复原状,房地产公司在答辩意见中亦表示可以恢复原状,孙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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