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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甲为商铺买受人,乙公司为开发商。2016年12月3日,甲与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甲向乙公司购买涉案商铺《规划用途为商铺(餐饮)》,总价为511285元。
涉案商铺所在项目有相应的餐饮排烟管安装方案,具体为排烟管道沿楼栋外立面安装,餐饮厨房净化后排出的油烟,从所在楼栋塔楼顶高空排放。乙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相应的排烟管安装以及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并最终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但在此之后,因涉案商铺所在项目的其他业主投诉,现涉案商铺外的排烟管道已被拆除。相关部门检查后认为现状与设计图纸不符,应予以恢复,为此乙公司曾提出低空排放等解决方式与业主进行协商,但至今未有结果。
甲于2016年11月13日缴纳购房定金2万元,于2016年12月3日缴纳购房款83285元,于2017年3月3日缴纳第二期购房款153000元,于2017年4月4日缴纳银行按揭款255000元。乙公司确认甲已交齐全部购房款并向其开具了相应的购房款发票。随后在2018年6月3日,双方办理了涉案商铺的收楼手续,并办理了相应的房产证。但因排烟管道安装问题,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甲认为因涉案商铺未能安装餐饮排烟管道,不符合环保法规要求,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餐饮功能,其购买商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并由乙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则认为若其能够协调好高低层的业主达成一致意见,随时可安装烟道。
【刘颖新律师评析】
乙公司至今未恢复室外烟道,对甲使用涉案商铺用于餐饮功能存在事实上的障碍,导致甲购买餐饮涉案商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有权解除合同。主要理由在于:
合同约定涉案商铺的规划用途为商铺(餐饮),根据相关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乙公司应在涉案商铺为餐饮业预留专用的排烟管道,与居民的集中式排烟道分开,油烟气筒必须远离环境敏感目标设置。但乙公司在排烟管道安装完成后因业主投诉拆除了涉案商铺的室外排烟管道,导致涉案商铺现状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至今未有解决方案恢复室外烟道,对甲使用涉案商铺用于餐饮功能存在事实上的障碍,导致甲无法使用涉案商铺,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甲购买商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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