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未付房款,置业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追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王某未付房款,置业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追责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8日,某置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807933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公积金贷款,除9万元可于2016年3月1日付款,其余贷款缴纳全额房款不足部分于2015年10月31日前缴纳;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房款25万元,尚欠557933元未支付。2019年6月5日,某置业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由于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2016年3月1日缴纳全部房款,经几次电话及短信通知仍未缴纳,按照合同约定自该通知送达的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20年9月7日,某置业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析】
从合同约定来看:
双方明确了房款支付的时间节点、方式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 9 万元可于 2016 年 3 月 1 日付款,其余贷款缴纳全额房款不足部分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缴纳。同时规定了逾期超过 30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需按累计应付款的 3%支付违约金。
从王某的行为来看:
王某在合同签订后仅支付房款 25 万元,尚欠 557933 元未支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从置业公司的行为来看:
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在王某未按时缴纳房款后,几次通过电话及短信通知。
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20 年 9 月 7 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让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