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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将房子交付给购房人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21018日,郭某与某方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郭某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房屋坐落、面积、价款进行了约定,总金额为1031400元;某方公司应当在20131030日前将该商品房(毛坯房)经质监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郭某使用。合同签订后,郭某支付了购房款500000元。案涉商品房现尚未建设完成,案涉商品房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案涉商品房项目由信X公司与xx某方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开发建设,该项目用地登记在信X公司名下,《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询xx某方公司,xx某方公司表示,认可某方公司与郭某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案涉房屋的行为。后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方公司向郭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析】

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此情形下,出卖人即面向社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外销售房屋、收取房款,根据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出卖人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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