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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写入关于学区房的约定,买方以学位被占用为由主张房屋买卖欺诈,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孙某与胡某于2019823日签订中介合同。201992日,孙某与胡某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某将案涉房屋以8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同日,胡某将该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购房款81万元已实际支付。孙某取得房屋后,发现房屋客厅东墙面木板后为空。经鉴定,案涉房屋客厅的东墙面墙体整体被拆除,但不会对房屋的结构安全产生影响。双方均称,案涉房屋系当地某知名实验小学的学区房。后,孙某以胡某故意隐瞒相关情况、自己受到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系原告受被告欺诈的情况下,违背原告真实意思的行为。原告孙某认为,被告胡某隐瞒了两个事实:(1)房屋客厅的东墙体被拆除;(2)被告儿子已就读当地某知名实验小学享受该房屋可享有的学籍名额,所以对原告构成欺诈。

 

刘颖新律师评析】

因案涉房屋并非被告装修,被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一直将房屋出租,其主观上并不存在刻意隐瞒房屋存在空心墙,并追求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屋的故意。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隐瞒的第二个事实,并无事实依据。若“学位是否被占用”是原告购买案涉房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原告完全可与被告一同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故即使原告存在错误判断,与其购房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案涉房屋系特定学校的学区房,虽然子女有资格就读该学校系原告购买该房屋的重要动机,但原、被告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就该内容作为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原、被告在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第6条第2项就出售方存在欺诈行为购买方有权撤销房屋买卖行为的事项进行了约定,而原告所主张的两个事实并未约定在该事项之中。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