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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单位不办理过户,构成违约吗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在20xx年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但至今近18年过去了,原告已履行合同,交齐了包括购房款在内的规定款项,但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发放房屋产权证。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依法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研究所与李某于20xx年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向李某出售涉案房屋,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因研究所至今未为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李某要求研究所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公房的出售和房产证办理受政策影响较大,且职工购买公房与消费者购买普通商品房不同,带有福利分房性质,故对售房单位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不宜过于苛责。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现并无证据证明研究所系出于主观故意怠于履行办证义务,且研究所在合同签订前即已向李某交付房屋,李某未就其损失提交充分证据,故不应认定研究所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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