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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有依约支付购房款的义务,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张某(甲方)与叶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套房屋卖给乙方,成交价格为169.5万元,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2万元,2019年9月10日前支付购房款63万元,剩余房款104.5万元由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甲方同意于乙方付清房款时将房屋交给乙方。如乙方不能按约付清购房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给甲方总房价的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叶某依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2019年9月16日,叶某出具欠条,载明:剩余尾款104.5万元于2019年11月20日前付清。案涉房屋于2019年9月16日过户登记至叶某名下。2019年12月15日,张某(甲方)与叶某(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剩余房款94.5万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给甲方;原定支付时间2019年11月20日,日违约金按照房屋总房款169.5万元的1‰赔偿给甲方。乙方共计延期时间按90天计算。乙方需在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违约金共计152,550元。2019年12月20日,张某(甲方)与叶某(乙方,叶父代)签订补充二次协议,约定如乙方在2020年2月20日前未付清1,097,550元,由叶父按时全额偿还给甲方。后,叶某、叶父未按约支付购房款,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判决:
(1)被告叶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购房款以及相应利息;
(2)被告叶父在1,097,55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析】
该案中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叶某未依约付清购房余款94.5万元,且被告叶某在2019年9月16日出具欠条时明确余款于2019年11月20日前付清,后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余款于2020年2月20日前付清,但叶某仍未按约履行,叶某的行为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叶某继续履行,支付购房余款94.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原《合同法》第114条(注:对应的为《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逾期付款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总购房款的1%×逾期天数,被告叶某、叶父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法院酌定叶某应付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101,700元,并酌定2020年2月21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以总房价16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被告叶父的责任承担问题,叶父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其应在1,097,550元的范围内对叶某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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