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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故意隐瞒或不告知凶宅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22317日,赵某与案外人魏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赵某购买案外人所有的房屋,价款44万元。后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

2022320日,王某(乙方)与赵某(甲方)经中介方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案涉房屋,总价款为43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1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若乙方违约应电话通知甲方。定金归甲方所有不退,中介费不退。若甲方违约,应电话通知乙方,并自违约日起3日内退还双倍定金及已付款给乙方,并赔偿乙方所付中介费。同日,王某给付赵某定金1万元。随后,王某发现房屋为凶宅,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双倍返还定金。2022519日,经王某申请法院前往派出所调查,派出所出具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载明2008212日接案外人报警,民警前往房屋出警发现,曾有住户家人吊死于自家卧室大衣柜门把手上等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无异议,予以照准,确定该合同于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即2022610日解除。关于王某主张赵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其提交了与案外人通话录音证明赵某故意隐瞒房屋系“凶宅”的情况,构成违约,导致不能履行。法院认为,结合到派出所调查了解的事实及房屋成交时间、价格等情况,可确定赵某在买卖房屋时确实存在故意隐瞒或不告知王某凶宅的情况。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和解,赵某返还王某18000余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择吉而居的传统应尊重。《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凶宅”对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出卖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主动向购买人披露情况。本案中,因出卖人未告知购买人“凶宅”,购买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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