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商品房上存在多重权利负担如何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商品房上存在多重权利负担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小区开发商为某地产公司,施工方为案外人某建筑公司,因某地产公司欠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某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商议,由某建筑公司员工购买该项目部分房屋,购房款由某建筑公司掌管,直接冲抵欠付工程款。刘某等43名购房人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以刘某案为例,2015910日,刘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预定书》,并预付购房款29万元。201612月,某地产公司通知刘某等43名购房人解除预定合同,刘某不同意,遂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且系首次查封。此后,因某地产公司涉及其他纠纷,房屋被进第二、第三手查封。另外,2015918日,某地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小区1-4号楼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抵押其他几栋楼。20191018日,小区办理了《商品房交付许可证》,现具备交付条件。

刘某诉请:1.判令某地产公司和某银行涂销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2.判令某地产公司交付刘某所购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由某地产公司和某银行承担。同时,刘某申请查封房屋,一审法院轮候查封在第四手。审理期间,刘某将房屋尾款68万元交至法院保管款账户。其余购房人除全款买房的8户外,其余35户均交付尾款至一审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等43名购房人涂销抵押登记、交付房屋并过户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虽房屋存在另案在先查封,但另案中权利人的权利分属于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刘某作为买受人,已被生效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其享有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执行。根据《九民会纪要》,刘某享有的权利在性质和效力上优先于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应优先保护,其他在先查封应解封。现刘某已将剩余房款68万元交至一审法院保管款账户,该款属于某地产公司应收的尾款,故某地产公司应交付房屋并过户。二审期间,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将刘某交至一审法院保管的尾款68万元给付某银行,某银行收款后五日内办理注销抵押,某地产公司协助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法院照准。

在涉案房屋第一手查封的障碍消除后,按正常程序还需要解除第二、第三手查封的诉讼,但是二审创新解决方式,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将购房人的房屋尾款给付某银行,收款后由某银行注销抵押权,而后某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减轻诉累。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