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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消防设施的设置进行合理规划,不能故侵害购房人的权益

 

基本案情】

牛某、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附件中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平面图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房屋建筑面积平面图一致,均将电梯前室面积计入套内面积。因电梯前室内装有消防栓、消防管道、风井口等公共设施,消防部门需要经常进入室内检查消防设施。牛某认为电梯前室面积应为公摊面积,不应计入套内面积,某投资公司交付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主张某投资公司应赔偿其损失8万元。

牛某依合同而取得房屋物权,某投资公司理应依合同将无瑕疵完整物权房屋交予牛某。某投资公司将电梯前室面积计入房屋套内面积售予牛某,牛某对电梯前室享有独立占有、支配和使用的物权。某投资公司将本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的消防栓等公共设施设计安装在牛某享有物权的电梯前室内,消防部门要经常进入到该电梯前室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致使牛某对电梯前室不能行使独立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其享有的完整物权不能实现。故,某投资公司的行为属违约,由此给牛某造成的损失,某投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牛某目前对电梯前室的使用情况以及某投资公司的违约情况,酌情确定某投资公司赔偿5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开发商在设计建造房屋的过程中需遵守消防设计规范,但是消防栓等防火设施需要合理规划设计,避免侵害购房人权益。开发商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强制条款,规划设计了消防栓、消防管道、风井口等防火设施。上述公用设施本应合理规划设置在相应的共用区域内,但却安装在购房人享有物权的电梯前室内,被计入套内面积。由于消防检查等需要,造成购房人对电梯前室不能行使独立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购房人对电梯前室享有的完整物权不能实现。开发商行为构成违约。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